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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明医药: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1

证券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8-024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明医药”)董事会于2018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9日(星期三)—2018年5月10日(星期四)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

月9日下午15:00— 2018年5月1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102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帆先生。

    7、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3日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均为2017年

5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610,150股,占易明医药股份总数的35.6368%。其中委托出席的是:彭辉委托许可出席,委托股数2,872,340股;北京匀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匀丰分级灵活配置私募投资基金委托许跃出席,委托股数1,000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361,8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700%。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7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7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7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7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7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7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7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7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97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易明医药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