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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胜股份: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8

和胜股份: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1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2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0.2614万股,占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24%。

    2、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为41.1374万份,可行权激励对象为63人,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469%,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4、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及解除限售,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6 月 24 日至 2021 年 7 月 3 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对本次激励
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7 月 6 日,
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2021 年 7 月 10 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485 万股和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015 万份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8、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
期权价格由 34.617 元/股调整为 34.415 元/股,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0.747 元/股调整为 20.54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9、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及其
授予价格,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6065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4.54 元/份,向符合条件的 72 名激励对
象授予 30.343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6.7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完成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预留部分和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鉴于原 72 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72 名变更为 66 名,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0.3425 万股变更为 30.0135 万股。除此以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情况一致。
    11、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2、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 21 名激励对象(其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95,337 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股票期权 193,563 份;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9,240 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预留股票期权 18,760 份)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13、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股票期权等待期将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的权益分两次行权/解除限售。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7月4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第一个等待期/限售期已经届满。

    2、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权解除限售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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