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9年9月20日为授予日,以5.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5.8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18
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7 月 14 日出具了《监事会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 131 名激励对象中,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激
励对象人数由 131 名变更为 126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85.88 万股
变更为 369.12 万股。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鉴于在资
金缴纳、权益登记过程中,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实际向 1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23,100 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6.423 元/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8 年 8 月 29 日。
6、2019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6.63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及其股份数量,同意拟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8、2019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9、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及其授予价格,同意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说明
1、授予日:2019 年 9 月 20 日。
2、授予数量:5.8 万股。
3、授予人数:2 人。
4、授予价格: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5.89 元/股,为以下两
者的较高者:
(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1.78 元 50%,
为每股 5.89 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89 元
50%,为每股 5.45 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1 核心骨干员工(2 人) 5.8 100% 0.03%
合计 5.8 100% 0.03%
7、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8、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1)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2)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中,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要求外,必须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