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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23 深市 凯中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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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中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1-23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KaizhongPrecisionTechnologyCo.,Ltd.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芙蓉工业区

                                            2#、4#、7#、9#栋、厂房3

                                                                        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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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所持有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吴瑛、实际控制人张浩宇、吴瑛及其关联人凯合投资、吴琪、吴全红、梁波、施兴洲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浩宇、吴瑛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吴琪、邓贵兵、陈雷、吴全红、梁波、牛鹏程、胡振国、黄俊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5月2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创新投、五岳嘉源、普凯沅澧、鹏晟投资、华夏顺泽、高卫国、刘少华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1-1-2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浩宇、吴瑛、吴琪、邓贵兵、陈雷、吴全红、梁波、牛鹏程、胡振国、黄俊、叶倩茹、汪成斌、王建平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二、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1、公司承诺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1-1-3

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将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公司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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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第二、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果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2、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1-1-5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只是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将在公司披露其回购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该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20%;第二、单一年度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单一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当年度将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1-1-6

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