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KaizhongPrecisionTechnologyCo.,Ltd.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芙蓉工业区
2#、4#、7#、9#栋、厂房3
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3,6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
发行股数 总股本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
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13.73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11月1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控股股东吴瑛、实际控制人张浩宇、吴瑛及其
关联人凯合投资、吴琪、吴全红、梁波、施兴洲承诺:
除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外,其余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浩宇、吴瑛和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吴琪、邓贵兵、陈雷、吴全红、梁
波、牛鹏程、胡振国、黄俊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 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
的承诺 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创新投、五岳嘉源、普凯沅澧、鹏晟投资、
华夏顺泽、高卫国、刘少华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股份
数量之外,其余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浩宇、吴瑛、吴琪、邓贵兵、陈
雷、吴全红、梁波、牛鹏程、胡振国、黄俊、叶倩茹、
汪成斌、王建平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1-1-1
股份;在其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11月14日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事项
1、公司股东所持有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吴瑛、实际控制人张浩宇、吴瑛及其关联人凯合投资、吴琪、吴全红、梁波、施兴洲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浩宇、吴瑛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吴琪、邓贵兵、陈雷、吴全红、梁波、牛鹏程、胡振国、黄俊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创新投、五岳嘉源、普凯沅澧、鹏晟投资、华夏顺泽、高卫国、刘少华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浩宇、吴瑛、吴琪、邓贵兵、陈雷、吴全红、梁波、牛鹏程、胡振国、黄俊、叶倩茹、汪成斌、王建平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2、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1)公司承诺
1-1-4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将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1-1-5
3、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公司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