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823 深市 凯中精密


首页 公告 凯中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二级筛选:

凯中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11-07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KaizhongPrecisionTechnologyCo.,Ltd.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芙蓉工业区

                                              2#、4#、7#、9#栋、厂房3

                                                                          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投

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

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1-2-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事项

    1、公司股东所持有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吴瑛、实际控制人张浩宇、吴瑛及其关联人凯合投资、吴琪、

吴全红、梁波、施兴洲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浩宇、吴瑛和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吴琪、邓贵兵、陈雷、吴全红、梁波、牛鹏程、胡振国、黄

俊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创新投、五岳嘉源、普凯沅澧、鹏晟投资、华夏顺泽、高卫国、刘

少华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浩

宇、吴瑛、吴琪、邓贵兵、陈雷、吴全红、梁波、牛鹏程、胡振国、黄俊、叶倩

茹、汪成斌、王建平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

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2、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相关承诺

    (1)公司承诺

                                        1-2-2

    如果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

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

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赔偿责任成立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因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

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

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将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

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果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

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按上

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

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1-2-3

    3、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公司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

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

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

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单

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20%;第二、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

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1-2-4

    如果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

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

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

的相应承诺要求。

    (2)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只是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

定股价。本人将在公司披露其回购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该方案开

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

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

司股份的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

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