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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4-05-23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Kaizhong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芙蓉工业区2#、4#、7#、9#栋、厂房3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凯中精密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0%,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3,600万股,具体新
股发行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新股发
行费用和发行价格等因素确定;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本次发行时符合
条件的公司股东将按其可公开发售股份占比公开发售股
份,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
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
1,8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各自所
有,公司将不会获得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发行费用分摊原则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若公司原有股东同时将
所持有的部分股份向投资者公开发售的,则本次发行的
承销费用由公司与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原有股东按照其
各自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发行费用由发
行人承担。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张浩宇、吴
瑛、吴琪、吴全红、梁波、施兴洲、公司股东凯合投资
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外,其余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张浩宇、吴瑛和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吴琪、吴全红、梁波、陈雷、
牛鹏程、邓贵兵、胡振国、黄俊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
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上述
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如未履行上述
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高卫国、刘少华、创新投、五岳嘉源、普
凯中精密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凯沅澧、鹏晟投资、华夏顺泽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之外,其余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浩宇、吴瑛、吴琪、吴全红、梁
波、陈雷、牛鹏程、邓贵兵、胡振国、黄俊、叶倩茹、
汪成斌、王建平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其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凯中精密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凯中精密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事项 
1、公司股东所持有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张浩宇、吴瑛、吴琪、吴全红、梁波、
施兴洲、公司股东凯合投资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外,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张浩宇、吴瑛和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吴琪、吴全红、梁波、陈雷、牛鹏程、邓贵兵、胡振国、
黄俊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
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
公司股东高卫国、刘少华、创新投、五岳嘉源、普凯沅澧、鹏晟投资、华夏
顺泽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浩
宇、吴瑛、吴琪、吴全红、梁波、陈雷、牛鹏程、邓贵兵、胡振国、黄俊、叶倩
茹、汪成斌、王建平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
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2、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相关承诺 
凯中精密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1)公司承诺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
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
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赔偿责任成立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
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
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将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
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
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按上
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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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
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公司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
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
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
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单
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20%;第二、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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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果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
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
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
的相应承诺要求。
(2)控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