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李辉忠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持本公司股份13,317,91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6.5029%)的股东李辉忠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九十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2,048,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桂发祥股份”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李辉忠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李辉忠
(二)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李辉忠持有公司股份13,317,91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6.502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048,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
5.减持时间: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九十个自然日内。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三、减持相关说明和承诺
1.李辉忠所作出相关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本人持有的桂发祥股份的股份,自桂发祥股份2012年9月25日成立之日起至桂发祥股份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桂发祥股份的股份。
桂发祥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桂发祥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已经持有的桂发祥股份的股份,也不由桂发祥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桂发祥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桂发祥股份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桂发祥股份的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桂发祥股份的股份。
本人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桂发祥股份的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桂发祥股份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持有的桂发祥股份的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A股上市发行价(若桂发祥股份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桂发祥股份A股上市后6个月内如桂发祥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A股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5月3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桂发祥股份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因桂发祥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桂发祥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未来不会因本人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桂发祥股份的,违规减持桂发祥股份所得(以下简
发祥股份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桂发祥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桂发祥股份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2)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
“桂发祥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本人所持桂发祥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有限度减持。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本人届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桂发祥股份除外)的具体安排如下:
○1 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2 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人预计未来三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桂发祥股份届时股份总数的1%,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 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桂发祥股份A股上市发行价(若桂发祥股份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 减持期限:若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配合桂发祥股份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本人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将配合桂发祥股份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按该等减持计划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5 减持限制:若上市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出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则本人在上述期间不减持股份;
○6 协议转让承诺:若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则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按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若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续遵守前述第(2)项和第(4)项的规定。
○7 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桂发祥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归桂发祥股份所有,如未将减持桂发祥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交桂发祥股份,则桂发祥股份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桂发祥股份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减持所得的,桂发祥股份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3)稳定股价的承诺
“若桂发祥股份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桂发祥股份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桂发祥股份社会公众股,增持价格不高于桂发祥股份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桂发祥股份领取薪酬(税后)和现金分红(税后)总和的2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桂发祥股份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桂发祥股份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将导致桂发祥股份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
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桂发祥股份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本人在桂发祥股份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对桂发祥股份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交易日届满后将对本人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减持的股东李辉忠严格履行了其所作出的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李辉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一)李辉忠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实施减持计划,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