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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中科: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5

东方中科: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4-041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3,247,000 股,该部分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同时,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万里红资产事项,部分业绩承诺方未完成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而未补偿股份 50,722,504 股及全部业绩承诺方未完成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的限售股份 8,098,872 股,该等股份拟回购注销,不参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故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00,594,037 股剔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3,247,000 股、部分业绩承诺方未完成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而未补偿股份 50,722,504股及全部业绩承诺方未完成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的限售股份
8,098,872 股后的总股本 238,525,6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 0.30 元人民币(含税),预计分配现金红利共计7,155,769.83 元。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现有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
=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 总 股 本 *10=7,155,769.83 元 ÷300,594,037 股
*10=0.238054 元/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七位)。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38054 元/股。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 2024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利润分配方案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4年4月14日公司总股本300,587,137股剔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1,543,000股、部分业绩承诺方未完成2022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而未补偿股份50,722,504股及全部业绩承诺方未完成2023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限售股份8,098,872股后的总股本240,222,7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30元人民币(含税),预计分配现金红利约7,206,682.83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自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若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股利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704,000股;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累计行权6,900份,公司总股本由300,587,137股变更为300,594,037股。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万里红 2023 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标的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红”)未能完成 2023 年度承诺业绩,业绩承诺方须按照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即由公司以 1 元人民币总价回购并注销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股份22,968,407 股,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的,则交易对方所持业绩承诺股份当期股份补偿数量所对应之累积获
得的现金分红,应随之赠送给上市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2024 年 5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目前,因公司尚未完成业绩承诺方 2023 年度应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工作,故该等股份中限售部分的股份 8,098,872 股不参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该等股份中无限售流通股部分待分红后追回)。

  上述部分业绩承诺方未完成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而未补偿股份 50,722,504 股在此期间亦未完成回购注销,故该等股份亦不参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根据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分配方案调整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00,594,037 股剔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3,247,000 股、部分业绩承诺方未完成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而未补偿股份 50,722,504 股及全部业绩承诺方未完成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的限售股份 8,098,872 股后的总股本 238,525,6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0 元人民币(含税),预计分配现金红利共计 7,155,769.83 元。

  3、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正处于自主行权期间,因本次权益分派需要,该等股票期权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28日)暂停行权。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00,594,037 股剔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3,247,000 股、部分业绩承诺方未完成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而未补偿股份 50,722,504 股及全部业绩承诺方未完成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的限售股份
8,098,872 股后的总股本 238,525,6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 0.30 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27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 元;持
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 元;持股
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7 月 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股份回购专户及上述业绩承诺补偿拟回购注销股份除外)。


  五、权益分派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 2024 年 7 月 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后限售股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万里红资产事项业绩承诺方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限售股份拟办理回购注销手续,该部分股份不参与 2023 年度现金分红,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做相应处理)。

  3. 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58        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            08*****202        珠海格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            03*****109        王秀贞

    4            08*****135        珠海大横琴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5            03*****270        刘顶全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6 月 20 日至登记日:
2024 年 6 月 2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1、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7,155,769.83 元=238,525,661 股×0.03 元/股。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及业绩承诺方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限售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
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
除息价格计算时,每 10 股现金红利应以 0.238054 元/股计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即 0.238054 元/ 股=7,155,769.83 元÷300,594,037 股*10)。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38054 元/股。具体以实际结果为准。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依据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67 号银都大厦 15 层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邓狄

  咨询电话:010-68727993

  传真电话:010-68727993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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