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3-062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3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8月3日;
①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3日9:15至2023年8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67 号银都大厦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戈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8 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8 人,合计持有股份84,306,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7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4 名,代表股份 2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0085%。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4人,代表股份 84,281,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88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2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4,297,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9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953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4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2、审议《关于递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总表决结果:同意 84,297,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9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953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4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陈晶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