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065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12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
①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为2021年7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9:15至2021年7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67 号银都大厦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戈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1 年 7 月 7 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13 人,合计持有股份 97,551,5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59,713,156 股的61.0792%。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4,6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59,713,156 股的 0.5226%。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3人,代表股份 59,146,903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7.033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
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38,404,6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04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戈先生、刘国平先生、王建平先生、张广平先生、吴桐桐先生、郑大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会议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王戈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161,61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07 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王戈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刘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162,61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707 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刘国平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王建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162,604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701 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王建平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4)选举张广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162,61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707 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张广平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5)选举吴桐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162,61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707 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吴桐桐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6)选举郑大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163,61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707 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郑大伟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徐帆江先生、张树帆先生、金锦萍
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次会议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徐帆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161,60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03 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徐帆江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张树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161,60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04 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张树帆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金锦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161,60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04 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金锦萍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魏伟女士、金晓帆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以上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陈锟先生共同组成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本次会议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魏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161,60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03 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魏伟女士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2)选举金晓帆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161,605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02 股。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金晓帆女士当
选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4、审议《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96,737,9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659%;反对3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98%;弃权 774,8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9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61%;反对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88%;弃权 774,8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351%。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5、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97,512,7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02%;反对3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5,8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512%;反对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