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0-055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0年7月24日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95.95万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1.71元/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28 人
占授予登记前总股本比例:1.24%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成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议案。
(三)2020年4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认为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四)2020年5月13日,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20〕55号),原则同意东方中科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五)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
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2020年5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六)2020年5月15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七)2020年5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0 年 5 月 15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195.95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28 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11.71 元/股
(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本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郑大伟 总裁 17.10 7.63% 0.11%
郑鹏 副总裁、财务总监 8.60 3.84% 0.05%
常虹 副总裁、董秘 12.10 5.40% 0.08%
吴旭 副总裁 13.30 5.94% 0.08%
陈义钢 副总裁 16.90 7.54% 0.11%
中层管理人员(23 人) 127.95 57.11% 0.81%
合计(28 人) 195.95 100.00% 1.24%
(六)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
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3%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
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
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止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公司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司
票 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重不低于9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公司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司
票 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重不低于9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公司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公司
票 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重不低于95%。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前次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部分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