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日:2018年11月21日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85.78万股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1月21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5.3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34.00万股的0.84%。其中首次授予85.7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34.00万股的0.76%;预留9.5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34.00万股的0.0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0.00%。
(四)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次授予 占目前股本
姓名 职位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总额的比例
(万股) 数量的比例
郑大伟 总经理 4.78 5.02% 0.04%
郑鹏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32 3.48% 0.03%
陈义钢 副总经理 2.94 3.08% 0.03%
吴旭 副总经理 2.53 2.65% 0.02%
常虹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66 3.84% 0.03%
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骨干人员(44人) 68.55 71.92% 0.60%
预留 9.53 10.00% 0.08%
合计(49人) 95.31 100.00% 0.84%
注: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
3、预留部分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召开董事会授予。届时须确定预留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4、激励对象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实际收益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执行。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33%
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33%
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34%
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于2018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33%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3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34%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于2019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5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4.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其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七)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授予考核条件
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较2014年营业收入的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公司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不低于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的50分位值;同时,公司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2019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19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5%。
公司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5%。
公司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1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5%。
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于2018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