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证券代码:002819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5.3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34.00万股的0.84%。其中首次授予85.7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34.00万股的0.76%;预留9.5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34.00万股的0.0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0.00%。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主要骨干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33%
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33%
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34%
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若预留部分于2018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33%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33%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34%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三)若预留部分于2019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5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十、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为: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2019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19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5%。
公司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5%。
公司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1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5%。
(二)若预留部分于2018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2019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19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5%。
公司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5%。
公司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1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5%。
(三)若预留部分于2019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5%。
公司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1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且上述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