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22-035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嘉兴朝希富森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和累计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5 月 16 日,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富
森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嘉兴朝希富森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和累计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富森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投资”)与专业投资机构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希私募”)、海南朝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朝希咨询”)共同发起设立嘉兴朝希富森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朝希富森美”或“合伙企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该合伙企业规模为 15,101 万元,其中海南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LP)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15,000 万元,认缴比例为99.6645%。
同日,海南投资与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GP)朝希私募、海南朝希咨询共同签署了《嘉兴朝希富森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名称:海南朝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92LN91Q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天涯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 1 号楼 A 座 62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1 年 09 月 24 日
营业期限:2021 年 09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房地产咨询;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翻译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自然人张林甫是海南朝希咨询的实际控制人。海南朝希咨询主要投资领域包括新能源、半导体等新兴行业。
(2)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 比例
上海朝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000 万元 100%
合计 1,000 万元 100%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说明
经查询,海南朝希咨询和普通合伙人朝希私募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张林甫,因此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除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外,海南朝希咨询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参与投资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经查询,海南朝希咨询非失信被执行人。
2、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3UD1C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 258 号 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旭瑾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23 日
营业期限:2015 年 12 月 23 日至 2035 年 12 月 22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自然人张林甫是朝希私募的实际控制人。朝希私募主要投资领域包括新能源、半导体等新兴行业。
(2)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 比例
上海朝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 万元 100%
合计 1,000 万元 100%
(3)朝希私募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号为 P1063446。
(4)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说明
经查询,朝希私募和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朝希咨询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张林甫,因此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除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外,朝希私募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参与投资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经查询,朝希私募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基金的基本信息
1、合伙企业名称:嘉兴朝希富森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基金规模:15,101 万元人民币
4、合伙企业经营范围:股权投资。
5、注册地点:待定
6、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具体认缴出资额如下:
认缴出 认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资金额 比例
(万元)
1 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 0.0033%
2 海南朝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执 100 0.3322%
行事务合伙人
3 海南富森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0 99.6645%
合计 15,101 100%
上述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四、合同主要内容
1、本合伙企业的名称
本合伙企业的名称是嘉兴朝希富森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可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2、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本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合计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壹佰零壹万】元整(RMB【151,010,000.00】)(下称“合计认缴出资额”),所有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3、出资认缴
根据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需求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预计的合伙企业费用支付需求,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缴付出资的书面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的全部出资应于【204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实缴。
4、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及基金存续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0】年。
本合伙企业的基金存续期为自基金成立日起【7】年。在本合伙企业经营期
限内,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基金存续期可予以延长贰(2)次,每次延长期不得超过壹(1)年。前述 2 次延长期限届满之后的再次延长基金存续期,应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5、本合伙企业的目的
各方设立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投向新能源产业(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电子、装备、技术、应用等)、电子信息及半导体产业上下游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定增、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的可转债以及符合前述投资范围的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寻求获得长期资本增值。为了促进该目的的实现,本合伙企业将有权采取任何和所有必需、合适的行动。按照本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代表本合伙企业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力。
6、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1)本合伙企业取得单个项目的部分或完全退出的项目处置收入(以下简称“项目退出日”)后,如单个项目产生投资收益(即项目处置收入扣除项目投资本金及截至项目退出日时的合伙企业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在基金存续期前三年内,除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同意应分配外,单个项目对应收回的项目投资本金原则上暂不分配,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可对其他项目进行投资,但该项目对应的投资收益按如下方式(以下简称“收益分配原则”)在项目退出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分配:
合伙企业根据该退出项目投出时投资本金对应的该笔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对应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年费率 F 的大小,对单个投资项目投资收益进分配,具体而言:
当该退出项目投出时投资本金对应的该笔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对应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年费率 F 为 2%/年时,投资收益中的 20%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收益中的 80%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予以分配;
当该退出项目投出时投资本金对应的该笔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对应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年费率 F 为 1.5%/年时,投资收益中的 15%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收益中的 85%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予以分配。
自基金存续期第四年起,单个项目对应收回的项目投资本金应在项目退出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该项目对应的投资收益按
收益分配原则在项目退出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分配。
(2)如单个项目未产生投资收益,该项目对应的全部项目处置收入原则应在扣除截至项目退出日时的合伙企业费用后,除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同意应进行分配外,该项目对应收回的项目处置收入原则上暂不分配,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可对其他项目进行投资。
7、投资决策
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2 名委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朝希私募提名 1 名,海南富森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名 1 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提名的人选委派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项目(不包括临时投资事项)投资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退出、权利放弃)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一人一票的原则进行决策,所有决策均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投赞成票后方视为通过。
8、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1)普通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朝希私募和海南朝希咨询。
(2)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朝希私募作为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相关事务。海南朝希咨询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负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之职责。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按本协议约定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本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本合伙企业的管理、经营,不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朝希私募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