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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森美: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3

富森美: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20-038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森美”或“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44 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254.847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34%;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8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2018 年 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
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3 月 1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18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23 日。

    7、2018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与《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已实施完毕的 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拟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对 1 名不再具备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 售的 6.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 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9、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权益失效的公告》。截至公告日,自本激励计划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已超过 12 个月,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未明确,因此预留部分 76.10 万
 股限制性股已经失效。

    10、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40%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4 日,上市日为 2018 年 5 月 23 日,首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 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要求                              以 2017 年利润总额 769,815,452.08
    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的解除限售考  元为基数,公司 2019 年剔除本激励计划
核目标为:以 2017 年利润总额为基数,公司 2019 年利润总额增 股 份 支 付 费 用 影 响 后 的 利 润 总 额 为
长率不低于 20%。                                        969,638,902.18 元,实际达成的利润总额
    注:以上“利润总额”计算时将剔除各年度股份支付费用。 增长率约为 25.96%,高于业绩考核要求,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      首次授予的 144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
果划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挡,分别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N)为: 均为优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本期个人
100%和 0%,即:                                          层面系数(N)均为 100%。

    当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
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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