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8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星期四)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15:00至2019年4月18日(星期四)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189号富森创意大厦B座2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兵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人,代表股份数量359,682,8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828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352,753,5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271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量6,929,2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7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数量6,969,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量4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数量6,929,2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7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359,644,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894%;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931,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4548%;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54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表决结果:赞成359,644,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894%;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931,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4548%;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54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359,650,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11%;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937,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5394%;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46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359,650,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11%;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937,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5394%;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46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359,650,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11%;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937,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5394%;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46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59,644,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894%;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931,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4548%;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54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59,644,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894%;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931,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4548%;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59,644,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894%;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931,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4548%;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54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59,644,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894%;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931,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4548%;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54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勇、张冰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