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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森美: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7


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18-083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6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6日(星期四)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5日(星期三)15:00至2018年9月6日(星期四)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189号富森创意大厦B座2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义。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数量351,865,7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059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350,476,5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747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1,389,1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2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1,429,0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2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量3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量1,389,1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2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351,839,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26%;反对26,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1,4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8.1745%;反对26,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82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2、《关于选举余洪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51,838,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23%;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1%;弃权26,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1,4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8.1115%;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350%;弃权26,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853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贾芳菲、李霄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