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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森美: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9

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18-038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18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星期三)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星期二)15:00至2018年4月18日(星期三)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189号富森创意大厦B座

2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兵。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数量353,76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400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

股份数量348,48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200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

5,28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0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数量5,28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量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数量5,28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李学军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353,7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48%;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5,2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6515%;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34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2、《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353,7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48%;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5,2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6515%;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34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3、《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353,7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48%;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5,2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6515%;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34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4、《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353,7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29%;反对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5,2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5228%;反对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47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5、《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353,7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48%;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5,2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6515%;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34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6、《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53,7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48%;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5,2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6515%;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34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7、《关于2018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53,7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45%;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52%;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5,2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6288%;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3485%;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227%。

    8、《关于2018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53,7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45%;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52%;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5,2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6288%;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3485%;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22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贾芳菲、李雅婷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