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改之处以加粗字体标识,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1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21,670,000 股,于 2016 年 10 股 21,670,000 股,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市。 简称“深交所”)挂牌上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2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券; 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3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行。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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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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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 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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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
益。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十六)审议股权激 第四十一条(十六)审议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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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 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8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人民币的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七)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他担保情形。 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