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无 新增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
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除上述修订及条目编号相应顺延更新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及内容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