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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胶囊: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9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28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旌德县篁嘉桥经济开发区篁嘉大道7号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余春明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53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7638%。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53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7638%。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5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5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5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5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5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5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5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5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5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议案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5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程贤权、黄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