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37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 年 7 月 10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变化,并结合《公司章程》 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1 区海天一路11号5栋C座8楼、9楼。 海天一路11号5栋C座8楼、9楼,邮政
编码518000。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行股份总额的,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所持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4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5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6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7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
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8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9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