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 2022-044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变化,并结合《公司章程》 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简称“公司”)。 “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路畅科技有限公司依 公司由深圳市路畅科技有限公司依法
1 法变更设立,深圳市路畅科技有限公司 变更设立,深圳市路畅科技有限公司的原
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 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市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于 2012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于 2012 年 3 月 8
年 3 月 8 日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日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440301102848805。 440301102848805。
2 第八条 董事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 定代表人。
3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行股份 9,000 万股,各发起人及其持股 股份 9,000 万股,各发起人及其持股比例
4 比例如下: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第十九条 2016 年 8 月 19 日,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股,全部为普通股。
5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公司
的股份总数增至 12,000万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6 并; 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股份的活动。 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7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8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并应当在 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转让。 让。
9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转让。
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起人所持公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内不得转让。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离任半年后的一年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11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有 5%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个月时间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