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制度修订概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云南恩捷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内容。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过半数
1 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2 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未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此作出新规定,公司对载入公
司章程的此项规定不作任何修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3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股东会、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4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弥补亏损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事项;
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保事项;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项;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项;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 (十四)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计划;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八)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