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上海恩捷新材料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捷研究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临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886 号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3,348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23.41 元。截至 2016 年 9 月 6 日止,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783,766,8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35,999,800.00 元,募集资金净
额人民币 747,767,000.00 元。截至 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
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6]00089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原募投项目“新增年产 1.3 万吨高档环保特种纸改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实施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恩捷股份研究院项目”。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2019 年 5 月 18 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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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 号)、《关于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号)。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已变更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具体内容详见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募集资金开户银 募集资金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行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
上海恩捷新材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50131000924484091 恩捷股份研究
研究有限公司 上海自贸试验区 院项目
临港新片区支行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恩捷新材料研究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131000924484091,截止 2023 年 3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恩捷股份研究院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11,638.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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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家骥、刘纯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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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