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对离职激励对象李健春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6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8%。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确定 2017 年 6 月 1 日为授予日,授予 84 名激励对象 257.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 28.65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2017 年 6 月 9 日,
公司披露《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号)。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 8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57.00 万股,授予价格 28.650 元/股。
4、2018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570,000 股调整为 5,140,000 股,回购价格由 28.650 元/股调整为 14.325 元/股,
并为符合第一期解锁条件的 8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解锁股份数量为1,486,200 股,同时,对第一次解锁时 7 名个人考核等级为“良”的激励对象所持
有 55,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18 年 7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74 号),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 1,486,200
股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上市流通。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 号),完成了对上述 55,8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5、2019 年 7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后,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由 5,140,000 股调整为 8,738,000 股,回购价格由 14.325 元/股调整
为 8.426 元/股,并为符合第二期解锁条件的 8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解锁股份数量为 2,484,720 股,同时,对第二次解锁时 17 名个人考核等级为“良”
的激励对象所持有 136,68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18 年 7 月 19 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91 号),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期解锁的 2,484,720 股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上市流通。
6、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对离职激励对象李健春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68,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8%。
二、本次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二、激励对
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
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规定,公司对离职的激
励对象李健春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68,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本
次回购注销的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8%。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及回购价格作出调整,因公司已实施 2017 年度、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调整后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426 元/股。本次回购离职员工李健春
68,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合计人民
币 601,580.59 元。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805,438,770 股减至 805,370,770
股。
三、预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更前 本次变更后
股份类型 本次减少额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86,961,400 72.8747% 68,000 586,893,400 72.8724%
1、国有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358,789,785 44.5459% 68,000 358,721,785 44.5412%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215,534,948 26.7599% 215,534,948 26.7622%
境内自然人持股 143,254,837 17.7859% 68,000 143,186,837 17.7790%
4、外资持股 228,171,615 28.3289% 228,171,615 28.3313%
其中:境外自然人持股 228,171,615 28.3289% 228,171,615 28.3313%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18,477,370 27.1253% 218,477,370 27.1276%
1、人民币普通股 218,477,370 27.1253% 218,477,370 27.1276%
三、股份总数 805,438,770 100.0000% 68,000 805,370,770 100.0000%
注:因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时个人考核等级为“良”的 1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36,68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805,575,450 股减至 805,438,770 股,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
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
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核实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离职员工李健春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68,000 股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对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
(二)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 1 名
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股权激励资格,同意对其所持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68,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
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六、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公司审议的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
格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完成《公司章程》和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应流程。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