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4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7月12日,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7年4月20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6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7年6月1日为授予日,授予84名激励对象25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8.65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2017年6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号)。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8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57.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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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28.650元/股。
4、2018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配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70,000股调整为5,140,000股,回购价格由28.650元/股调整为14.325元/股,并为符合第一期解锁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解锁股份数量为1,486,200股,同时,对第一次解锁时7名个人考核等级为“良”的激励对象所持有55,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18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74号),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1,486,200股于2019年7月18日上市流通。2018年9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号),完成了对上述55,8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二、调整事项
2019年7月9日,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于2019年7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作出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140,000股调整为8,738,000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4.325元/股调整为8.426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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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此次调整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作如下调整: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140,000股调整为8,738,000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4.325元/股调整为8.426元/股。
六、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公司审议的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的数量、价格和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部分调整及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