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中证鹏元公告【2024】115 号
中证鹏元关于关注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警示函、董事会成员变动的公告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郑中设计”或“公司”,股票代码:002811.SZ)及其发行的下述债券开展评级:
债券简称 上一次评级时间 上一次评级结果
主体等级 债项等级 评级展望
亚泰转债 2023 年 6 月 21 日 AA- AA- 负面
(一)公司收到警示函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告的《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王小颖、章顺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为:
章顺文2在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时,公司、章顺文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2021 年 9 月 1 日分别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
事候选人声明》,称章顺文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
1 公司曾用名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变更为现名。
2 章顺文系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期间为 2018 年 9 月 3 日至 2024 年 2 月 23 日。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章顺文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上述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公司、章顺文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小颖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王小颖、章顺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公司反馈,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将加强相关问题的业务规则学习。中证鹏元认为,上述事项目前尚未对公司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董事会成员变动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发布的《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控及审计中心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及《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完成了第五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董事会成员中 3 名独立董事发生
变动,具体变动情况见下表:
第五届董事会成员情况 第四届董事会成员情况
人员 职务 人员 职务
郑忠 董事长,董事 郑忠 董事长,董事
胡伟坚 董事 胡伟坚 董事
刘云贵 董事 刘云贵 董事
邱小维 董事 邱小维 董事
丁明明 独立董事 章顺文 独立董事
傅文波 独立董事 靳庆军 独立董事
李斐 独立董事 陈燕燕 独立董事
中证鹏元认为,本次董事会成员变动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及信用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证鹏元将密切关注公司收到警示函后、董事会成员变动后的经营状况,并持续跟踪以上事项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以及“亚泰转债”信用等级可能产生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