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4 年 11 月 28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数量:643 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66 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116 人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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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4 年 9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内部公示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4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公司监
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本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情况
(一)授予日:2024 年 10 月 18 日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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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6.66 元/股;
(四)授予对象及数量:公司向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43 万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 占本次授予限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股票的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包腊梅 董事,总经理 25 3.8880% 0.0732%
毕松羚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25 3.8880% 0.0732%
秘书
邱建军 副总经理 25 3.8880% 0.0732%
苏志忠 副总经理 15 2.3328% 0.0439%
崔 玲 财务总监 15 2.3328% 0.0439%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111 人) 538 83.6703% 1.5744%
合计 643 100.0000% 1.8817%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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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则该等股份一并回购。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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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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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①以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②以公司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 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①以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5 年营业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②以公司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5 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①以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6 年营业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②以公司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6 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
2、上述“净利润”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他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