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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4

山东赫达: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 12,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9 号),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0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0,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59,470.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减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和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 724.94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9,275.0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和信验字(2023)第 000036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并与招商证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项目实施主体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计划总投资额      预计使用募集资金额

                                    (万元)              (万元)

 淄博赫达 30000t/a 纤维素醚项目              91,563.53                32,000.00

 赫尔希年产 150 亿粒植物胶囊及智能            18,168.50                15,000.00
 立体库提升改造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3,000.00                13,000.00

              合  计                      122,732.03                60,000.00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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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14,0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截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13,937.952 万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 12 个月。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部分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存在暂时闲置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使用总额不超过 12,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 3.45%测算,预计可为公司节约财务费用人民币 414 万元(本数据仅为测算数据,不构成公司承诺)。因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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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日常流动资金的需要,增强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和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发展需要,实施进度超过目前预计,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及时归还募集资金,以确保项目进展。
  五、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使用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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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均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合规有效,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 万元的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招商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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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招商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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