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 999 号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4 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数量 147,373,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371%。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量 143,198,9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18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共 14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4,174,5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1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6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6,023,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91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329,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9.9701%;反对 4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291%;弃权 1,2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5,979,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2674 %;反对4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7125%;弃权 1,2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0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同意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方包腊梅、苏志忠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47,089,009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47,042,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9.9684%;反对 46,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31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5,977,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2277%;反对4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772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同意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齐致(济南 )律 师事务 所李莹 律 师 、刘 福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