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 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顺利完成了换届选举。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同时聘任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产生了第九届监事会主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1、非独立董事:毕于东先生(董事长)、包腊梅女士、毕松羚先生、周涛先生;
2、独立董事:杨向宏先生、张俊学先生、王磊先生。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任期自公司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未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二)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专门委员会名称 召集人 委员姓名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毕于东 毕于东、毕松羚、杨向宏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王 磊 王 磊、杨向宏、周 涛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张俊学 张俊学、王 磊、毕松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杨向宏 杨向宏、张俊学、包腊梅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均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公司 董事 会各 专门 委员会成员 任期 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1、非职工代表监事:田强先生(监事会主席)、张玉岭女士
2、职工代表监事:毕研刚先生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
起三年。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未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 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1、总经理:包腊梅女士
2、副总经理:毕松羚先生、周涛先生、邱建军先生、苏志忠先生
3、财务总监:崔玲女士
4、董事会秘书:毕松羚先生
5、证券事务代表:户莉莉女士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任期三年,自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管理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 知识,其任职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毕松羚 户莉莉
联系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 999 号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 999 号
电话 0533-6696036 0533-6696036
传真 0533-6696036 0533-6696036
电子信箱 hdzqb@sdhead.com hdzqb@sdhead.com
五、董事、高管届满离任情况
1、董事杨丙刚先生在本次换届完成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丙刚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1,951,816 股,
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
2、独立董事李洪武先生在本次换届完成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洪武 先生未持有 公司 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
3、副总经理杨丙生先生在本次换届完成后,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离任后仍在公司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丙生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1,348,138 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
4、副总经理张大治先生在本次换届完成后,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大治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0,000 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
公司对杨丙刚先生、李洪武先生、杨丙生先生、张大治先生在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简历
毕于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 10 月出生,
本科学历。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公司外贸部经理,2007 年
11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1 月至今担任公司
董事,自 2010 年 2 月至 2011 年 6 月兼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6
月至今兼任公司总经理,2020 年 5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系淄博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淄博市劳动模范。毕于东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 26,613,060 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毕心德先生之 子 ,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毕文娟女士之弟,与毕心德先生、毕文娟女士为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毕于东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毕于东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田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 年 3 月出生,
MBA。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
理,2012 年 4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 SEW-传动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大区
销售总监,2014 年 9 月至今任淄博大洋阻燃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田强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田强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包腊梅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 1 月出生,
本科学历。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无锡市第三橡胶厂翻译;
1993 年 5 月至 1995 年 11 月,任无锡南荣液化气有限公司事务科科
长;1995 年 11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金柯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总经理
特别助理;1998 年 8 月至 2004 年 8 月,先后担任式玛涂料(昆山)
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助、人事行政经理、高级人事经理;2004 年 8 月至2014 年 8 月,任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高级人力资源副总裁及大中
华区最高管理委员会成员;2014 年 9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迅达(亚
太)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副总裁;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8 月,
任特睿赋思(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 年 10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副总经理。包腊梅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250,000 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包腊梅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
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包腊梅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毕松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 9 月出生,
本科学历。1993 年 6 月至 1998 年 6 月,任财务部主管会计、财务部
经理;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
2002 年 4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1
年 6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2018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毕松羚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 1,183,029 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毕松羚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毕松羚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并已取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