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内容的具体情况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一)公开发行股份;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约定
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后,公司
按月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查询股份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办理
股份变更等手续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或在其承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挂牌交易出售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牌交易出售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除外。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法院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其他事项。
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净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
经理、财务总监、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公司
向子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财务人员等未能
正确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或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