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7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7 月 15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7 月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 999 号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5 人,代表股份数量 167,489,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622%。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量 152,127,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62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共 25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5,361,9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9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7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5,901,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7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443,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28%;反对 45,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弃权 5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5,855,4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130%;反对 4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8%;弃权 5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同意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443,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28%;反对 45,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弃权 5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5,855,4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130%;反对 4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8%;弃权 5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同意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439,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06%;反对 49,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5,851,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903%;反对 49,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同意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刘英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2、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