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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关于向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6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5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5月25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三)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0人,为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1.3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1.3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五)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安排                                                                 售比例

第一个解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40%

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90%。

      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获授份额×各考核年度个人解除限售系数。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D档,则激励对

 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E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等级       A(杰出)    B(优秀)    C(良好)    D(需改进)   E(不合格)

  绩效得分        ≥95         85-94         75-84        60-74         <60

解除限售系数       1.0           1.0           0.8           0.5            0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1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司监

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5月12日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5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向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经董事会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