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1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0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2、公司根据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分配比例保持不变。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鉴于公司正在实施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分配基数发生变动的,则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0.9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
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 年 9 月 22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 年
9 月 23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9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
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0*****535 刘连军
2 08*****651 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 年 9 月 14 日至登记日:2020 年
9 月 22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股东刘连军、何元杰、王富斌、王晨清、姚弘辉、朱吉汉、韩强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即 22.46 元/股。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016 年度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人员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为 14.77 元;2017 年度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人员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为 14.57 元;2018 年度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人员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为 14.37 元;2019 年度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人员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为 8.42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将对上述承诺的减持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后上述人员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为 8.32 元。
本次权益分派后,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七、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何嘉雄
咨询电话:0752-6113907
传真电话:0752-6113901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