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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墙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2

红墙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0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11日(星期五)下午15: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月 11 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上午9:15至2020年9月1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连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4,691,10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5.6283%。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6,499,6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8050%。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191,4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823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10%。

  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114,691,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14,691,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114,691,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田令玉律师、贝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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