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1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5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公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的公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5日。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
事项的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7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7年7月11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85名激励对象授予54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三、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授予股份数量与
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仍为85
名,首次授予数量仍为540万股。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概述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2、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7年7月11日
3、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540万股,占授予前本公司股本总额12,000万股
的4.50%。激励对象合计85人,为符合公司(含子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姓名 职务 获得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标的股 占目前总股本
号 票数量(股) 票总额的比例 的比例
1 何元杰 董事、副总裁 966,000 14.31% 0.81%
2 张小富 董事、副总裁 304,500 4.51% 0.25%
3 朱吉汉 副总裁、财务总监、 463,650 6.87% 0.39%
董事会秘书
4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3,665,850 54.31% 3.06%
人员、骨干员工等共82人
合计 5,400,000 80% 4.50%
注: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部分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45元/股。
5、解除限售安排: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60个月内分5次解除限售。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20%
售期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20%
售期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20%
售期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20%
售期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五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20%
售期 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6、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净利润值(6,225.33万元)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值较2016
年净利润值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净利润值(6,225.33万元)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值较2016
年净利润值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净利润值(6,225.33万元)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值较2016
年净利润值增长率不低于3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净利润值(6,225.33万元)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值较2016
年净利润值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净利润值(6,225.33万元)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值较2016
年净利润值增长率不低于5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属于经常性损益。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如公司当年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现有考核规定,激励对象综合评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尚需改进与需大幅改进等5个等级,对应绩效系数如下:
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尚需改进) E(需大幅改进)
绩效系数 1.0 1.0 0.8-1.0 0.5-0.8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股数=该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解除限售比例×绩效系数。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 本次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