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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恒久科技_监管函

公告日期: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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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林章威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1〕 第 170 号
林章威:
2019 年 11 月 1 日,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久科技”)与你签署《股权收购协议》, 购买你持有的福建省闽保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71.26%的股份,同时你应将该股权收购款中
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购入恒久科技股票。 2020 年 3 月 3 日,恒久
科技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称, 你就前述
安排涉及买入的股份作出承诺,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
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的 20%;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累计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的 40%;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
起 48 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的 60%;自股
份购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
数的 80%;剩余股份可在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之后进行转让。
2020 年 4 月 13 日,恒久科技披露《关于股权收购协议的进展公告》
称, 你已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完成前述股份购买 3,604,120 股,成交
金额为 3,000 万元。
经查, 你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卖出恒久科技股份导致累计卖出股
份数量违反前述关于“ 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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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的 20%”的承诺。本所多次通知恒久科技提
醒你不得继续卖出股份,严格履行公开承诺。 此后, 你仍持续多日、
多次卖出恒久科技股份,在 2021 年 8 月 3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期
间累计卖出股份超过前述承诺可卖出股份 56,136 股, 成交金额 40 多
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3 条、第 11.11.1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 合法合规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严格履行承诺,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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