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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久科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恒久科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恒久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0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3 名。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余荣清先生、兰山英女士、张培兴先生、余仲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方世南先生、朱雪珍女士、潘晓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董事候选人中,朱雪珍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方世南先生、朱雪珍女士、潘晓珍女士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名单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

附件: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余荣清:男,1967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理学博士。余荣清先生曾在厦门大学化学系学习与工作,先后获理学学士和硕士学位,并留校任讲师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后赴新加坡国立大学深造,并获理学博士学位。博士毕业后,余荣清先生加入三菱信息电子公司,从事研发及生产制程的技术管理工作。2002年,余荣清先生回国创建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余荣清先生对有机光电材料、碳纳米材料深有研究,是国内较早进行此方面研究的人员之一,曾在国际重点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有多篇论文被SCI收录。余荣清先生是全国复印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先后参与多项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制订工作。

  余荣清先生先后获得“国家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江苏省新长征突击手”、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首批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 “十五江苏省技术进步先进工作者”、“第八届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江苏省首批高层次创新创业拨尖人才”等荣誉,任苏州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

  余荣清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止本次会议召开日,余荣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624.0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52%;通过苏州恒久荣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157.7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1%;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3.83%。余荣清先生与其配偶兰山英女士、孙忠良先生、余仲清先生为一致行动人。余荣清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兰山英:女,1968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毕业于厦门大学中文系。曾先后在厦门和新加坡从事行政管理、贸易及杂志出版等工作。2002 年至今任职于本公司,现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股本的 7.29%;通过苏州恒久荣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7.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9%;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88%。兰山英女士与其配偶余荣清先生、孙忠良先生、余仲清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兰山英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张培兴:男,1963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毕业于四川大学化学系。曾先后在江苏泰州微生物化学制药厂、开封赵州桥生物化学厂等单位工作,担任过总工程师、副厂长、副总经理等职务。2002 年至今任职于本公司,现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止本次会议召开日,张培兴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13.1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2%。张培兴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余仲清:男,1959 年 7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余仲清先生先
后在张家港德丰租赁站和张家港市天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从事行政后勤管理工作。2004 年至今任职于本公司,现为公司董事、行政管理部副经理。

  截止本次会议召开日,余仲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93.8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余仲清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先生的哥哥,与余荣清先生、兰山英女士、孙忠良先生为一致行动人。余仲清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方世南:男,1954 年 6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
先后在江苏师院先后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务。现任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院长。方先生还担任苏州基层党建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学学会常务理事、苏州专家咨询团团长等职务。

  方世南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朱雪珍:女,1966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获复旦大学经
济学硕士学位,副教授。曾任苏州丝绸工学院实验总厂工程师、主办会计;1998年至今于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任教,研究方向为管理会计、成本会计、会计信息系统。朱雪珍女士为高等学校会计学专业教材《成本会计》的主编之一,并在多家知名刊物发表学术文章。

  朱雪珍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潘晓珍:女,196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博士。曾任安徽教育学院黄山分校(休宁师范学校)讲师;1996年-2019年于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任教;现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潘晓珍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潘晓珍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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