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8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公司”“华锋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1月3日审议通过了《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调整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并于2017年12月14日披露了《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
(二)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起通过公司网站(www.c-hfcc.com)发布了《肇
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并在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的公告栏张贴了公告,对上述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反馈意见,并于2017年12月28日披露了《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1月11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2名激励对象授予11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因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有一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13人调整为112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仍为118万股,该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激励计划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保持不变,激励对象人数调整至112人。调整后的授予数量及其比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均未超出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认为,华锋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华锋股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华锋股份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