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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元股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8

丰元股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二审判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1,602,222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和所涉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元股份”)2023 年度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针对此事项 100%计提了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当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业务及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收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儿
庄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鲁 0405 民初 2321号),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对公司因订金退回事宜起诉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聚之源”)、刘炳生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域生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公司(一审原告)与青海聚之源、刘炳生(一审被告)不服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 0405 民初 2321 号一审民事判决,双方均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市中院”)提起了上

诉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原告丰元股份上诉情况

  1、上诉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刘炳生

  上诉人丰元股份因与被上诉人天域生态、一审被告青海聚之源、刘炳生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 0405 民初 2321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2、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 0405 民初 2321 号民事
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丰元股份就被上诉人天域生态持有的青海聚之源12.2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承担。

  (二)一审被告青海聚之源、刘炳生上诉情况

  1、上诉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刘炳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青海聚之源因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 0405 民初 2321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2、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枣庄市中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鲁 04民终 918 号)。根据枣庄市中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枣庄市中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99,811 元,由上诉人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刘炳生负担 199,905.50 元,上诉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99,905.5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 944.07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0.4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2023 年度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针对此事项 100%计提了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当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业务及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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