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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05 深市 丰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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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元股份:关于拟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7

丰元股份:关于拟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协议项目项下具体为两个子项目: 20 万吨磷酸铁一体化项目和 10 万
吨草酸暨黄磷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总投资约 25 亿元人民币。

  2、本协议需在公司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协议是否能够生效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由于项目的建设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是否能够通过核准及通过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存在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本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等数值为预估数,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5、项目建成并完全投产后,实际达成情况及达成时间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市场开发、经营管理、产能及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6、本协议涉及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本次投资项目部分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7、本协议的签订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一)基本情况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玉溪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拟在云南省玉溪市辖区范围内投资建设总规模20 万吨锂电池高能正极材料项目及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锂盐、磷酸铁项目,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关于公司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经友好协商,公司拟与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总投资约 25 亿元人民币,在华宁县产业园区盘溪化工园区投资建设 20万吨磷酸铁一体化项目及 10 万吨草酸暨黄磷尾气综合利用项目。

    (二)审议情况

  2023 年 3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
署<投资协议>的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投资合作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相关的具体协议,签署和办理项目公司相关的协议和事项,制定和实施具体方案,办理本次投资合作所需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审批、备案等相关事项等。

  本次签署投资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名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政府

  2、地址:云南省华宁县宁州街道宁秀街 148 号

  3、单位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4、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以最终签署版本内容为准)

  甲方: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政府

  乙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基本情况


  1.乙方在华宁县产业园区盘溪化工园区投资建设 20 万吨磷酸铁一体化项目及黄磷尾气综合利用项目。

  1.1 乙方在玉溪市华宁县投资建设规模为 20 万吨磷酸铁及配套相关项目,
项目拟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年产 10 万吨磷酸铁,后续项目根据一期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

  1.2 乙方在玉溪市华宁县投资建设 10 万吨草酸暨黄磷尾气综合利用项目,
项目拟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年产 5 万吨草酸,后续项目根据一期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

  2.乙方项目总投资为 25 亿元,其中注册项目公司资本金不低于 2 亿元,固
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18 亿元。项目分 2 期投资建设,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为 8 亿元,
二期固定资产投资为 10 亿元。整个合同约定投资计划用 42 个月完成,并于每期厂房验收结束后 120 天内完成当期设施设备调试并开始正式生产。

  3.乙方承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 300 万元,预期产值 50 亿元(按
照现行市场价计算),预期每亩税收 30 万元。

  4.项目选址于华宁县产业园区盘溪化工园区,项目用地总面积不超过 550 亩。
  4.1 项目用地先由甲方所属国有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

  4.2 土地用途及使用年限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4.3 有关土地使用的其他要求和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部门实际要求为准。

  4.4 甲方确保向乙方提供的建设用地达到基本使用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1)道路通:将道路修建至项目用地周边。

  (2)通雨、污、自来水管线通:根据企业实际排水需求,提供符合最近距离的支管管位接入,排放需符合国家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电力管线通:根据电力专项规划的电力负载,将供电线路敷设至用地红线边。

  (4)电信管道、有线电视光缆、电缆通:根据企业实际接口位置,将电信电缆敷设至用地红线边。

  (5)天然气管线通:甲方负责将供天然气管道敷设至用地红线边。

  (6)土地平整:根据乙方要求进行土地平整,做好边坡支护工作。

  5.建设方式:项目所需厂房及配套设施采取由甲方所属国有公司(华宁县国
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建设、企业 5 年内回购的方式。上述厂房及配套设施竣工后,由乙方承租,并支付相应租金,租期自交付之日至回购之日止。年租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等费用的 6%。

  6.乙方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配套设施,由甲方负责解决落实,确保满足乙方生产经营要求。

  7.项目实施主体为乙方或乙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在华宁县境内注册成立的独资或合资的投资开发主体。乙方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项目可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基于固定资产投入、产值、税收、人才引进、科技研发等符合国家、云南省、玉溪市和华宁县其他优惠政策,乙方可以享受相应奖励、补贴、补助,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争取和兑现。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1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1.2 兑现本地出台的招商引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1.3 在乙方配合的前提下,协助乙方办理企业立项、审批和其他相关的证照手续;

  1.4 甲方确保该项目的土地上无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1.5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为乙方招收工人;

  1.6 有权对乙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的权利义务

  2.1 乙方投资的企业拥有法律赋予的财产、经营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

  2.2 乙方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分期享受当地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2.3 自愿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甲方各项管理规定;

  2.4 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服从政府领导,执行本地政府不违背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的各项工作安排;

  2.5 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并确保合同约
定投资额到位;

  2.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之规定,若一方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1 乙方擅自改变项目用地性质的;

  2.2 乙方擅自改变甲方审核批准的企业用地规划的。

  3.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且给乙方及乙方企业造成损失,乙方将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或单方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交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全部投资损失。

  4.协议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方违约转让的,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五)保密责任

  未经信息提供方许可,双方之间交流的任何保密信息不得向双方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披露,但为向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双方雇员或其关联机构、双方所聘请的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机构的雇员披露以及依据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要求需要披露的情形除外。

  (六)协议终止

  如发生以下任一事项的,本协议自行终止,且双方互不负违约赔偿责任,各方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

  1.甲乙双方协商达成解除共识;

  2.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协议的,本协议效力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自行承担损失。

  (七)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对方工作,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促进双方合作顺利进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别事项,可以由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变更或解除协议,并签订书面协议。

  2.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20 万吨磷酸铁一体化项目

  磷酸铁是公司主营业务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重要原材料之一,此次投资建设20 万吨磷酸铁一体化项目主要是公司基于未来发展规划进行的战略布局,有利于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不利影响,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高公司产品综合性能,对公司开拓上游产业链及优化产业布局有着积极意义,推动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

  (二)10 万吨草酸暨黄磷尾气综合利用项目

  循环利用黄磷尾气生产草酸产品,有利于改良公司草酸产品生产技术路线,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公司创新发展水平,增加公司草酸产品产能及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在草酸行业的龙头地位。此外,该项目有利于解决黄磷尾气无法充分利用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上两个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若本协议项目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协议的签订短期内预计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协议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需在公司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协议是否能够生效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由于项目的建设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是否能够通过核准及通过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存在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等数值为预估
数,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预计短期内该项目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4、项目建成并完全投产后,实际达成情况及达成时间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市场开发、经营管理、产能及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5、本协议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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