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3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76 号)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2,112,444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2.51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39,999,994.44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4,186,412.7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5,813,581.71 元。
截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中,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出具“大信验字[2022]第 3-00018 号”《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 2022 年 1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2022 年 1月 28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各项目实施主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锂能”)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台儿庄支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丰元锂能、公司控股孙公司安徽丰元锂能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丰元”)与建行台儿庄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已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控股孙公司安徽丰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
行(以下简称“建行集贤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丰元锂
能、安徽丰元与建行集贤路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已于近日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截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资金存储情
况:
序号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 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开户银行 (元)
山东丰元化 中国银行股份 年产5万吨锂电池
1 学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枣庄 237747077348 714,000,000.00 磷酸铁锂正极材料
公司 分行 生产基地项目
山东丰元化 交通银行股份
2 学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枣庄 374899991013339999981 213,039,996.81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市中支行
注:
1.以上账户余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主要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2.公司、丰元锂能、安徽丰元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及保荐机构中泰
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
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
(二)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
资金存储情况:
序号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开 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户银行 (元)
山东丰元锂 中国建设银行股 年产5万吨锂电池
1 能科技有限 份有限公司枣庄 37050164640809099999 0.00 磷酸铁锂正极材料
公司 台儿庄支行 生产基地项目
安徽丰元锂 中国建设银行股 年产5万吨锂电池
2 能科技有限 份有限公司安庆 34050168630809999999 0.00 磷酸铁锂正极材料
公司 集贤路支行 生产基地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元锂能(甲方二)、公司控股孙公司安徽丰元(甲方三)与建行台儿庄支行(乙方)、中泰证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050164640809099999,截止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5 万吨锂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年产 5 万吨锂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实施主体为甲方一
的孙公司安徽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三),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甲方一将根据拟投入项目资金需求额,使用募集资金对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进行增资,甲方二再对安徽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三)进行增资,实施主体甲方三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春芳、仓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二)公司(甲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元锂能(甲方二)、公司控股孙公司安徽丰元(甲方三)与建行集贤路支行(乙方)、中泰证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4050168630809999999,截止 2022 年 10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年产 5 万吨锂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年产 5 万吨锂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实施主体为甲方一
的孙公司安徽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三),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甲方一将根据拟投入项目资金需求额,使用募集资金对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进行增资,甲方二再对安徽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三)进行增资,实施主体甲方三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春芳、仓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