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75 号)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 3,256.15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3.82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9,999,999.1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8,667,478,9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1,332,520.16 元。
截至 2021 年 5 月 26 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中,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出具“大信验字[2021]第 3-10001 号”《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
2021 年 2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2021 年 3月
11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
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枣庄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锂能”)与中行枣庄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泰证券”)已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枣庄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与交行枣庄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已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元锂能在中行枣庄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元锂能与中行枣庄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已于近日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 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 募集资金
开户银行 (元) 用途
山东丰元化 中国银行股份 年产10,000 吨锂
1 学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枣庄 210444127475 311,999,999.10 离子电池高镍三
公司 分行 元材料建设项目
山东丰元化 交通银行股份
2 学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枣庄 374899991013000050296 13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分行
山东丰元锂 中国银行股份 年产10,000 吨锂
3 能科技有限 有限公司枣庄 241644126122 0.00 离子电池高镍三
公司 分行 元材料建设项目
注:以上账户余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主要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
完毕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元锂能(甲方二)与中行枣庄
分行(乙方)、中泰证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10444127475,截止 2021 年 5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311,999,999.10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0,000 吨锂离子电池高镍三元材料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年产 10,000 吨锂离子电池高镍三元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甲方一
的全资子公司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
甲方一将根据拟投入项目资金需求额,使用募集资金对实施主体山东丰元锂能科
技有限公司(甲方二)进行增资,实施主体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春芳、仓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二)公司(甲方)与交行枣庄分行(乙方)、中泰证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春芳、仓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三)公司(甲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元锂能(甲方二)与中行枣庄
分行(乙方)、中泰证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41644126122,截止 2021 年 5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二年产 10,000 吨锂离子电池高镍三元材料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春芳、仓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