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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元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8

丰元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4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2021 年 1 月 12 日,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 月 27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1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枣庄市台儿庄经济开发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光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62,081,4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70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人,代表股份 62,043,1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6793%。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8,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6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628,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3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9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0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38,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6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光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及调整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81,4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芳晋、丁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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