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7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为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8 月 1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首席合伙人:毛鞍宁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安永华明合伙人数量 229 人,注册会计师 1,818 人,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
2022 年度,安永华明经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59.06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
收入为人民币 56.69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24.97 亿元。2022 年度 A 股上
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 137 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审计收费总额人民币 8.96 亿元,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4 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 13 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曾一次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所的 2 名从业人员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亦不涉及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召开,通过对
安永华明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认为安永华明具备 H 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具备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 H 股发行并上市财务审计要求,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召开,独立
董事经审议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境外发行上市项目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财务审计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专业能力,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目的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5、安永华明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