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5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1 年 5 月 26 日至 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公司内部公告栏公布了《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37)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8)。
4、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鉴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确定的 7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调整,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减少 7 人,即由 299 人调整为 292 人,前述调减的 7 名
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是根据《管理办法》、《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的合理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是在公司2021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