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2-061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
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
1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2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3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事项及交易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及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最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贷款;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事项; 股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股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其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使。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人提供的担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
4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七)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股东、